不久前,监管部门给玖富出借人的一则官方回复,引发了网贷圈的普遍关注:“玖富普惠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属于金融持牌机构。”这和北京银监局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中的告知信息是完全一致的,“未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既然玖富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角色是确定无疑的,它是靠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实现营业收入的,那它在法律上便的确不是借款人或者债务方,所以出借人起诉平台也就没有司法依据。
监管部门对平台角色的这种认定,主要是依据此前国家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个规定,网贷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也就是说,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商业银行保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出借人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在委托人的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也就是说,网贷平台是网络借贷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而非接受出借资金的债务方。
冤有头债有主,网贷出借人要回款,只有采取务实态度,法诉真正的逾期借款人,这样才能有望早日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