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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判定玖富借款人还本付息 不按期执行还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2022-12-01 09:59:44     

  日前,重庆某地法院对P2P借款人张某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借款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并以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付逾期利息。在各地法院狠抓逃废债处置,落实追债挽损工作的当下,P2P借款人指望拒不还款、耍赖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已不现实,法诉老赖势在必行。

  该案中,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在玖富普惠平台与线上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形,将会被追偿;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撮合服务费、信用管理评估及技术支持服务费、保险费、保障计划专款、仲裁对接技术服务费、贷后服务费等)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此外,被告张某还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信用管理评估及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信息技术支持费、撮合服务费等。此后,张某收到借款,但后来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资金交易证明》、《还款计划表》、《数字证书合作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有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与玖富平台上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议履行中,被告张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该利率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并以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付逾期利息。另外,如果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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