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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认定玖富为信息中介 出借人依据出借协议决定是否提供资金

2023-01-06 09:09:13     

  此前,广东一网贷出借人李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当地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保险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所举证据,认定:李某某通过玖富APP平台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共三份,服务协议第二条约定,李某某有权通过参与玖富提供的出借服务计划,对平台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或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接受平台为其推荐的借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如果决定出借,出借人需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授权签署,在玖富平台通过电子签章、点击确认或不可撤销地授权玖富代其签署确认或生成等方式签署《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或其他融资文件,并按照融资文件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

  根据协议,李某某受其本人或授权玖富签署确认的融资文件条款的约束,自李某某协助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方账户时,李某某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玖富系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当出借风险发生时,李某某应采取诉讼/仲裁等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追责,不得将玖富即其关联方列为共同被告,不得要求玖富及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诉请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决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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