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地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网贷借款人刘某某从玖富平台借款逾期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撮合,与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年利率、还款期数、每月还款额以及还款方式。另外,借款协议中还对债权转让、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款项转入了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被告偿还三期借款本息后未再偿还,出借人根据《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款项转入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原告按照出借人与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刘某某提起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河北该地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刘某某负担。